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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
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
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
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
第三十四条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
第五章疏散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
第四十条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
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
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新
《人民日报》〔19961105№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