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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由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12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三章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四章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五章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
第三条香港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
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四条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章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五条香港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
第七条香港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
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并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
第八条香港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
第三章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九条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香港驻军履行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涉及香港驻军
第十一条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
第十二条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香
香港驻军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协助香港驻军维护军事禁区
香港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香港
香港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
第十三条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
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
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
第十五条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
第四章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六条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
(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七条香港驻军人员不得参加香港的政治组织、宗
第十八条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
第十九条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
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条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
军事司法机关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
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
第二十二条香港驻军人员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
第二十三条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
第二十五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诉讼活动中,香
第二十六条香港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香港特别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
第二十八条军事司法机关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三十条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人民日报》〔19961231№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