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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由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
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
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三条 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
第四条 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
第五条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第六条 澳门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第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
第八条 澳门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
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并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
第九条 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履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拟定法案、草拟行政法规,涉
第十一条 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澳
第十二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澳门
澳门驻军会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协助澳门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
澳门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澳门驻军
澳门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军事
第十三条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澳门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
第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
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澳门特别行
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
第十五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
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六条 澳门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
(三)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
(四)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七条 澳门驻军人员不得参加澳门的政治组织、宗教
第十八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
第十九条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条 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对各自管辖的澳
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
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
第二十二条 澳门驻军人员被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剥
第二十三条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五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诉讼活动中,澳门
第二十六条 澳门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澳门特别行
第二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
第二十八条 军事司法机关可以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06月30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