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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
第二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
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 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
第二十四条 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
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
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衔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
第四十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探亲、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
第四十二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
第四十三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
第四十四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
第四十六条 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
第四十七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
第四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
第五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07月12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