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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总理李鹏
1997年10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
第二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
第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
第二章国籍登记
第七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
(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
(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
第八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
第九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航空器国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三)民用航空器型号;
(四)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
第十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
第十一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
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
(二)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
(三)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
第十三条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缴纳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
第十七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位置、尺寸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
第十九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
第四章临时登记
第二十条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
(一)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验飞行;
(二)表演飞行;
(三)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
(四)其他必要的飞行。
前款申请人是指民用航空器制造人、销售人或者国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临时登记的,应当确定
第二十一条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人民日报》(19971031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