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8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具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规定缴纳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人民日报 》1998-08-31 第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