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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7月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
第四条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
第九条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
前款三类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
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
第十四条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
第十六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
第十七条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
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
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
第二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
第二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
第二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
第二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
第二十五条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
第二十六条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
第二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
第二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
第二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
第三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
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
第三十三条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
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
第三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
第三十八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
第三十九条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
第四十条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
第四十二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
第四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
第四十四条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
第四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
第五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
第五十五条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
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第五十七条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人民日报》(19970708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