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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5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
《人民日报》(19970806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