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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
《人民日报 》1998-11-04 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