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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5号
现发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
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九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包括下列
(一)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
(二)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
(三)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一)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可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
(二)市、县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
第十五条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
第十六条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
第十七条 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国(境)外提出地震
第二十一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7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人民日报 》1998-12-24 第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