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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自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月29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
第二条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
第四条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
第二章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六条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
第七条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用在旗帜上的,红十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应当在尽可能远的地
第八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
(一)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
(四)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
(五)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
第九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
(一)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二)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
(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
(四)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
第十条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
第三章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二条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
第十三条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十五条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
(一)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
(二)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
(三)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
第四章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
(二)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
(三)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四)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
(五)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
第二十一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的规定
前款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996年2月4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