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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 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
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九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十条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
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
第十五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
第十九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
第二十条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
第二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
第二十九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
第三十一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06月03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