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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2月1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