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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总理李鹏
1997年1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
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
第六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
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
第九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
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
第二十七条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
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人民日报》(19971127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