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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3号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人民日报》 (2000年03月22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