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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6号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已经1998年6月30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7月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评
第二条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
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特派员助理若干名,协助稽察特
稽察特派员对国务院负责。
第三条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设稽察特派员总署,工作机构设在人事
第五条稽察特派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国家作为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
第六条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助理由人事部任免,一般由司(局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
(三)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技术等方面
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稽察特派员办事处。
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
(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
(四)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
第十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
第十一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
稽察特派员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十二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员或者其指派的稽察特派员助理,也可以不
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
(一)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
(三)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
(四)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被稽察企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稽察特派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
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
(四)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
(五)国务院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
稽察特派员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第十七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人事部根
负责审核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
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审定。人事
第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
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以及参与稽察
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
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泄露在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接受被
第二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在稽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有下列行为
(一)对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
(二)与被稽察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
(四)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五)泄露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以及参与稽
第二十六条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
(三)向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馈赠物品、支
第二十七条被稽察企业发现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
第二十八条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按照国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人民日报》(19980709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