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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
第二章晋职
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
第八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
第九条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
第十一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
第三章降职
第十二条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
第十三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
第十四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被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
(四)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
(五)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掌握本级政府
第二十一条对晋升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职务,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不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3月3日第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