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
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
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1996年6月8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