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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公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
第八条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
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
第十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
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
第三章培训科目
第十二条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
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组织
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
第十五条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第四章施教机构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
第十八条管理干部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可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
第二十五条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1996年7月6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