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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1996年8月9日第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