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
第五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
第六条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第八条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
第九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
(一)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
第十一条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
(三)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港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2月16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