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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六章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
第十四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
第十七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
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
第二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
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
第二十六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
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
第三十条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
第三十一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
第三十四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
第三十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
第三十六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第三十八条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统一制
第三十九条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
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
第四十条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第六章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条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
第四十二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
第四十六条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
第四十八条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受到罚款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
第四十九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
第五十一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第五十二条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
《人民日报》1996年5月27日第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