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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0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应
第十七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
第三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
第三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
《人民日报》〔19961101№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