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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章 送 达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
第五条 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
第八条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
第十条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
第十四条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
第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
第十六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
第十八条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
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
第十九条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
第二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三)海难救助;
(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
(五)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七)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八)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
(九)共同海损;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十四)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
(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
(十六)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
(十九)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二十一)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二十二)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 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不得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
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第二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
(一)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
(二)担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担保义务;
(三)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
第二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
第二十六条 海事法院在发布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
第二十七条 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
第二十八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
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
第二十九条 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
第三十一条 海事请求人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又申请终
第三十二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
(二)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三)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
(四)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
(五)被拍卖船舶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六)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七)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海事法院应当在拍卖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
通知内容包括被拍卖船舶的名称、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
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三十四条 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拍卖船舶
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对船舶鉴定、估价;组织和主持拍卖;
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法院监督。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船舶委员
第三十六条 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在拍卖船舶前,展示被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立即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
移交船舶完毕,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第三十九条 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
第四十条 买受人接收船舶后,应当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拍卖无效。参与恶
第四十二条 除本节规定的以外,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
第四十三条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
第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
第四十八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
第四十九条 拍卖船载货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
拍卖船载货物,本节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二节拍卖船
第五十条 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
第五十三条 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
第五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
第五十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
第五十六条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
第五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
第五十九条 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的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
第六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二条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
第六十四条 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
第六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
第六十六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可以责令
第六十七条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
第六十八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
第七十条 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
第七十一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
第七十二条 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三条 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七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
第七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
第七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
第七十七条 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
第七十九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
第七章 送 达
第八十条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
(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
(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八十一条 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
第八十三条 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
第八十六条 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
第八十七条 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
第八十九条 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
第九十条 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
第九十二条 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第九十四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
第九十五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十六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
第九十七条 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
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十八条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第九十九条 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
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
第一百条 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
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
第一百零三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
(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
(四)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
第一百零七条 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第一百零八条 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
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帐户之日为基
第一百零九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错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
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
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会议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
分配船舶价款时,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
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赔偿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
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12月28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