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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0号
现发布《出版管理条例》,自1997年2月1日起
总理 李 鹏
1997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
第三条 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
第七条 全国性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
第九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
第十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
第十三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
第十四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国务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第十五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必要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所在地省、
第十八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
第二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
第二十四条 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
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
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
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
第三十五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
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
第三十八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
(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
(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
第四十二条 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做出重要
第四十四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
第四十六条 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一)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
(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
(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
(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
第四十七条 盗印、盗制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
第四十八条 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
第四十九条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
第五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关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
电子出版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境内出版物出口和境外出版物进口、印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人民日报》〔19970115№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