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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
第二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
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7月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