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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发布之
总理 李 鹏
1997年1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
第四条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
第二章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
第六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
第七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
第八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按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进出口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
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
(四)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
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
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
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帐软
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
第二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
第二十一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
第二十二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封存的有关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
第二十七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
第二十八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
第三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海关总署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19970111№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