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6月1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本 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 第四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 第六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遵循下 (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 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出口经营者, 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 (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 第十二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时限的限 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 第十四条出口许可证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核两用 第十五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 第十六条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的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 前款规定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应当依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 第二十条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 第二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会同国家原子能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略)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人民日报》(19980618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