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 输业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秩序,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 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 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 货物运输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台湾海峡两岸间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外经贸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货 物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对经营有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 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从事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 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未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 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第五条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 企业仅限于以下两类: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全部资本来源于中国大 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二)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投 资者合资或合作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六条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 企业,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外经贸部批准。外经贸部自 收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 准或不批准。
外经贸部向批准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 务的企业核发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需要继续从事有关代理业务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的30天前向外经贸部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未依照 本款规定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的,其从事有关代理业务的 资格自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取消。
第七条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 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外经贸部定期集中公布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 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九条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 企业必须在外经贸部公布的从事有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 企业中选择代理。海关不得为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有关 代理业务的企业办理清关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的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 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 规定,为台湾海峡两岸货物收发货人和直达航运船舶提供 优质服务,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上一季度有关经营情况 以书面形式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并抄报外经贸部 。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外经贸部 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关于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8月22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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