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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议,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选
第七条 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
第八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
第九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
第十条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
第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人民日报》〔19970315№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