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5月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
第三十五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
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
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
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
第四十六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
《人民日报》1997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