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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
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
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997年12月30日电)
《人民日报》(19980127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