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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保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人民日报》(19980707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