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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
第二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国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人民日报》 (2000年02月04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