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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人民日报 》1998-11-05 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