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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收
取学杂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高教局

  【颁布日期】 19890715

  【实施日期】 19890715

  【章名】 通知

  各市属高校及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
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和北京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决定从1989学
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
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

  1.根据当前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收取学杂费的标准,89
年暂定为每生每学年200元。

  2.学生需要在校住宿的,要根据学校要求交纳住宿费;住学生公寓
的,按各校有关规定执行。

  3.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其它享
受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取住宿费。

  4.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月人均家庭收入低于50元)的学生,经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学杂费。但住宿费不予减免。

  5.各院校收取的学杂费,按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纳入综合财务计
划,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开支,不得挪用。

  6.学生应在每学年初报到注册时将学杂费200元一次交清。

  7.1989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不执行本规定。

  8.帐务处理:

  (1)收取费用时记:收:抵支收入-学杂费收入

  收:经费存款(或现金)

  (2)支出时记: 付:经费支出

  付:经费存款

  年终时:“经费支出”先冲“抵支收入-学杂费收入”。

  9.1989年年初核定的各校预算外收入补充教育经费数额中不含
此项内容。

  10.学生退学所交学杂费一概不退,转学学生如已交学杂费,凭交
款收据到新学校不再交纳学杂费。

  11.本规定由北京市高教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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