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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
局关于重申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老干部局等

  【颁布日期】 19890919

  【实施日期】 19890919

  【章名】 通知

  各区、县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

  三年多来,各级财政、卫生、老干部部门为贯彻执行1986年三局
联合发出的《关于对原十五级以下离休干部医疗照顾的通知》,做了大量
工作,促进了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改善,受到广大离休干部的好评。但
是,有少数单位对离休干部实行了医药费包干办法,医药费不能随时实报
实销,增加了老干部的生活负担,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对疾病的治疗。为保
证离休干部及时治疗疾病,增进身体健康,特重申:离休干部医药费不受
包干办法的限制,随时给予实报实销。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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