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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
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高教局

  【颁布日期】 19890617

  【实施日期】 19890617

  【章名】 通知

  各在京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委(89)教学字009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普通
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见〉的通知》,结合北京地区各高校的具体情
况,经部分院校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自费生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试行。

  【章名】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学生,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关于其收费及有
关经费管理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虑到目前学生家庭收入情况及承受能力,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
准只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实际培养费与学杂费的一部分。

  二.自费生年交培训费、学杂费合计标准为1,600元-2,20
0元由于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及类别较多,各校经费来源、标准、计算口径
有较大差异,因此各校收费标准可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各校实际情况
自行掌握。总的原则是文科较理工科稍低,专科较本科稍低。

  三.自费生在校住宿,须按学校规定标准向学校另交住宿费。

  四.自费生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五.自费生可以统一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六.自费生凡原享受市镇居民的肉食价格补贴(7.5元/月)的可
继续在父母单位、街道或凭“北京市城镇居民副食补贴变更证明”在学校
领取。

  七.学校所收费用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其使用请按国家教委(89)
教学字009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
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1989年招收的新生实行。

  九.本文件由北京市高教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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