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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
市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 19920717
【实施日期】 19920701
【章名】 通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各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
组):
经市委同意,自1992年7月1日起,凡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底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
可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用车包干费每人每月按50元发给。
国营企业1983年底以前,事业单位1982年底以前的非国家行
政级而工资额高于行政15级工资额、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上述离休干部享受“优诊医疗”、用车包干费的审批手续和实施办法
,分别按京组通〔1992〕270号文和(91)京卫医字第21号文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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