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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首页>> 地方法规(1992)


中共北京市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
生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
休干部在医疗、交通方面给予照顾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
市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 19920717

  【实施日期】 19920701

  【章名】 通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各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
组):

  经市委同意,自1992年7月1日起,凡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底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
可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用车包干费每人每月按50元发给。

  国营企业1983年底以前,事业单位1982年底以前的非国家行
政级而工资额高于行政15级工资额、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上述离休干部享受“优诊医疗”、用车包干费的审批手续和实施办法
,分别按京组通〔1992〕270号文和(91)京卫医字第21号文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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