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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建筑施
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工资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等

  【颁布日期】 19940117

  【实施日期】 19940117

  【章名】 通知

  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做好1993年工资清算工作,我们根据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
、会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情况,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
992〕7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的处
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计提含量工资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劳动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施〔1993〕663号
《关于1993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执行情况,对工资清算中几个具体问题请按以下
意见办理: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口径,暂按原计算建筑业总产值的范围。只
扣除“两税一费”不再扣除材料价差和实行计划利润增加的产值。

  2.含量工资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除提
前竣工奖、出国人员工资、1985年人均7.5元(肉食补贴)、19
93年人均10元(粮油价格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剔除办法见公式)
和职工按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缴纳的2%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企业职工
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均在含量工资内支付。

  3.凡经市劳动局批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其4%工资性补
贴按当年应提含量工资总额×4%计算,成本列支。

  4.各企业仍执行原核定的工资含量综合系数,1993年不作调整

  二、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清算中的有关问题。

  1.挂钩指标产值的计算口径,仍按1993年核定产值的口径计算

  2.由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故定额流动资金
全年平均占用余额,暂按定额流动资金上半年平均占用余额计算。其资金
利税率和产值资金率两项挂钩指标的资金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占
用余额加定额流动资金上半年平均占用余额。

  3.参照市建委〔93〕京建企字第377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
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的有关内容,其流动施工津贴暂按下列
办法剔除。其计算公式:流动施工津贴=2元×年职工平均人数×30(
天)×6(月)

  流动施工津贴在复合指标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之外计算。

  三、其它有关工效挂钩政策,仍按北京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
2〕77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自行清算后,应于次年3月5日前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
量包干办法企业1993年清算与1994年核定结果表》或《建筑业实
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企业1993年清算与1994年核定结果表》(是
附表)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主管局(总公司、集
团公司)各两份,如有特殊情况,请随报表附文字说明。清算核定的有关
依据文件和原始资料等应立案保存,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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