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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首页>> 地方法规(1994)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催缴工
业企业吸收外商投资配套资金占用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经委等

  【颁布日期】 19940309

  【实施日期】 19940309

  【章名】 通知

  各有关总公司(局、办)、企业:

  为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工作,91年至93年连续三年对于符合北
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的及能带动行业整体
水平提高的工业合资项目,给予部分中方投资企业三年期优惠借款,并按
每年3.6%收取资金占用费。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于4月10日前持支票直接到市财政局工
管处缴纳从借款之日起至94年3月底欠缴的资金占用费。各用款单位以
后每季按期缴纳资金占用费,不应发生拖欠,并根据借款协议按期归还借
款本金。

  附件:工业利用外资配套资金计息还款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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