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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
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颁布单位】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

  【颁布日期】 19960115

  【实施日期】 19960115

  【章名】 全文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
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
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房
租提高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
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做好单位补
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收入的计算范围规定如
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

  1.退休费(含历次增加的退休费);

  2.各项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

  3.书报费;

  4.洗理费;

  5.按京人工字〔1987〕11号文件享受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
”和按京人退〔1993〕第6号文件增加的数额;

  6.中小学教师按京人工〔1994〕32号及其补充文件规定享受
的奖励金;

  7.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其在职时其
他收入部份”(其中书报费、洗理费与本条3、4款不重复计算)的数额

  二、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
房租补贴。

  三、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和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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