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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
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
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60308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民政部 财政部文件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
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
薪发〔1995〕112号)中关于从1995年1月1日起人民警察实
行警衔津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警衔津贴列入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
计发标准之中。具体规定为:

  一、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
发。

  被授予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
、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
离退休费计发。

  上述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的
被授衔人民警察,这期间享受的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即
每人每月54元,也作为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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