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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30324
【实施日期】 19830324
【章名】 通知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
公所的名称应为:XX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人民政府,X
X县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治县)XX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
,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等,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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