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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首页 >> 国务院法规(198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区公所名称、印章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30324

  【实施日期】 19830324

  【章名】 通知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
公所的名称应为:XX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人民政府,X
X县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治县)XX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
,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等,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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