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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首页 >> 国务院法规(198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
企业、事业单位往大城市乱搬迁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30906

  【实施日期】 19830906

  【章名】 全文

  近年来,有些企业、事业单位不从实际出发,片面追求大城市的优越
条件,成建制地往大城市里乱搬迁.有的把刚建成的办公楼、厂房和生产
设施等弃置不用,搬到大城市重建,不仅使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不能发挥
作用,而且盲目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有的从小城市搬到中等城市,再搬
到大城市,连续几次搬迁,严重地影响了工作;有的科研单位本来与生产
单位在一起,也硬往大城市里挤,使科研与生产相脱离.这样做,经济上
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浪费,政治上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这种情
况在国家建材局系统比较突出,在其他系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还有
滋长蔓延之势.为了坚决制止这种往大城市乱搬迁的现象继续发生,进一
步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克服不珍惜国家财力物力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央书
记处、国务院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明确指出,“文化大革命”中被盲目下放和拆散的一些单位
,经过最近几年的调整,就总体上来说,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今后不允许
再以解决这类问题为借口,成建制地由中、小城市向大、中城市集中,由
内地向沿海城市集中.个别单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解决的,也必
须坚持“就地发展、个别调整”的方针,妥善解决好需要解决的问题,不
得再成建制地搬回原来的城市.

  二、对极个别确有特殊需要往大、中城市搬迁的,凡国务院各部门所
属的单位,除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必须报国家计委批准,并报国务院
审核备案;凡地方所属的单位,都必须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搬迁项目,计划部门不准列入计划,银行不准拨款、贷款,设
计部门不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准施工,有关城市不准落户.

  三、今后各部门负责安排的小型基建项目的投资,一般不得用于搬迁
项目.小型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其年度计划和年终投资使用情
况以及工程进展、经济效益情况,都要及时向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报告.

  四、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搬迁情况要进行一次认
真的清理.属于乱搬迁、乱花钱的基本建设工程要立即停下来;对因搬迁
造成损失浪费的项目,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请各地区、各部门于今年
年底以前,将清理和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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