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40125
【实施日期】 19940125
【章名】 通知
1993年,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
展,但投资增长过猛、在建总规模偏大和投资结构改善滞后等矛盾依然存
在。1994年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年。为了抓住
机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防止经济形势出现大起大落,今
年必须继续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必须进一步加强
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正
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
益上来,决不能再走不顾客观条件,一味争投资、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
的老路。金融秩序混乱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失控,是导致和加剧通货膨胀
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对固定资
产投资严格进行宏观调控。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全国经济
工作会议确定的指导方针上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
二、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去年清理审核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
行排队,优先保重点收尾、投产项目和重点续建项目。对去年已经决定停
建、缓建的项目,不得擅自恢复建设。对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也要
按照国家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注重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集中力量打
歼灭战,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
层层加码,不得突破。各级财政和银行不得对计划外项目拨付建设资金和
发放贷款。对国家计划内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银行和企业要从今年初
开始,安排好分季度的资金拨付计划,逐月调度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的资金到位率,第一季度不低于15%,上半年不低于40%。保证
重点的范围,要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
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国发〔1993〕59号)规定执行。要结合项
目的排队,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自筹资金重点予以落实,严禁用银
行贷款和非法集资充抵自有资金来源。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
自筹建设资金,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
。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要推迟建设进度,以至下决心停缓建。凡是自筹
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中央财政不得拨付资金,各级银行不许发放贷款。
三、从严审批新开工项目,缩短建设战线
为了防止继续扩大建设规模,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工项目。对未
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各级银行也不得对
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的项目发放贷款。今后新开工项目必须坚持三条原则
:一是不能搞无本投资,新建项目必须落实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二是不能
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投资;三是新建项目必须打足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
金不落实的不能开工。
四、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搞好项目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项目审批权不能横向
分散,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地方项目的审批
权要集中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委)掌握。省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享有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越其综合平衡能力,更不能层层
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对此应重新做出统一规定。
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地区抓紧制定一些热点产品和项目(如乙
烯、聚酯、粘胶纤维、炼油、炼钢、汽车、机场、港口、大型桥梁和通信
设备等)的专项规划,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今后项目审批工作必须
依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进行。
五、加强资金源头控制,严格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
人民银行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总量和投向。国家下达的固
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政策性(即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以及与其配套的小型项目贷款,已划归国家开发银
行统筹安排,各专业银行已没有相应的贷款规模,不得再发放此类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强化固定资产贷款总量控制和优化资金配
置上,集中资金确保国家政策性重点建设项目。各专业银行也要按照国家
统一的产业政策发放贷款,各专业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过渡时期,实行贷款
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今年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
各金融机构不准挪用银行同业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准用银
行贷款垫付自筹资金缺口;未经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发放固定资产
贷款;不准对未经国务院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新开工项目发放贷款。
六、加强对资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证券发行计划,发行债券和
股票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和股
份制试点范围。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
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
93〕22号)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内部股份制试点名义进行高利率集资
。国家体改委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抓紧制定对企业发行内部职工
股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暂停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
行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在集中和引导各种建设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和本地区
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同时,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集资管
理条例,严禁非法集资。对继续用国家已明令废止的收费科目或自立收费
科目进行乱收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及时通报,坚决查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具体措施,对财政资
金以信用化形式搞计划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清理和纠正。各级银行要按人民
银行的统一部署,继续抓紧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工作。
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出口信贷),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执行,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不得突破。不准用
国际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扩大建设规模。
七、对在建项目进行普查和建立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及时地掌握投资项目信息,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
构的宏观监测和调控,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将部署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
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普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今
年要抓紧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具体条例由国家计委商国
家经贸委起草,报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
各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贷款规
模必须同时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银行不得向计划外项
目发放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重点是配合住房制度改革
进行的解困、解危商品住宅项目。“安居工程”今年着重搞好规划等前期
工作,根据资金的可能逐步实施,不能一哄而上。
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各类开发区,去年经清理撤销的开发区
不得变相恢复建设。因对外开放确需兴建的旅游设施、宾馆、写字楼等项
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
九、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发〔1993〕83号),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用于国内基础设
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且易于形成垄断的基础设施和支柱产
业,一般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对其中的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保证国家
控股或拥有调控权。
对国有企业向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的
,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外方实物投资部分,也要经合营双方认可的中介公
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对注册资本和投资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
要区别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不能以中资银行贷款充抵外商
注册资本或用中方名义为外方投资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不能比照贷款、债
券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保证合营外方投资的回报率。对外汇不能自行平衡
的项目,中方不得自行承诺保证外方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项目以合资企
业名义在国外借款,凡需境内机构担保或用资产抵押的,都须纳入国家外
债计划。此类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不得下放,并由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继续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
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的有关规定。
十、加强对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由主管投资工作的副
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亲自负责,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密切
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对保证重点、资金到位
、投资规模、审批立项和新开工项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将分析
结果和处理意见通报有关方面。国家计委要加强对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领
导和监督检查。从今年一季度开始,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委、财政部、人
民银行、审计署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分赴各地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本通知的
情况。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关系今年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国民经
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社会能否保持稳定、通货膨胀压力能否缓解的关键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肃对待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决不能掉以轻心,等闲视之,更不能走过场、搞对策。各地区、各部门
要同心协力,团结一致,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保证国民
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