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605
【实施日期】 19970701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 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 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 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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