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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首页 >> 国务院法规(1997)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
旗区旗的规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605

  【实施日期】 19970701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
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
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
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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