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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70819
【实施日期】 19970819
【章名】 通知
为加强对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 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以及地区、部门间横向联系的加强,各
地区、各部门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
),是开展对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但是近年来,双跨团组明显增多,不
同程度地存在着审批不严、组织和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了不少问题,对
内对外均造成不良影响。有些双跨团组出访无实质内容,只是进行一般性
考察、培训或参加各种名目的研讨会、交流活动等,收效不大,形成公费
出国(境)旅游。少数单位不顾国家利益,把组织双跨团组作为本单位“
创收”手段,甚至组织与其主管业务无关的双跨团组出访,从中牟利。为
了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双跨团组的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组织双跨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要少而精,
人员构成要合理,出国(境)执行的任务应属于组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
出国(境)任务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必须事先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
。对出国(境)进行考察、研讨和访问的双跨团组应从严掌握。
二、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招商、举办或参加经贸展览的单位,必
须是外经贸部授权的,可主办跨地区、部门和行业出国(境)招商、办展
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
的通知》(国办发〔1995〕33号)和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
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政发第48
1号)。
出国(境)举办或参加其他类型展览,由有关归口部门按现行规定审
批。
三、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培训的单位,必须是国家外国专家局批
准的,有权经办跨地区、部门和行业出国(境)培训的单位,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
90〕4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
)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四、全部或部分费用由参团单位负担、10人以上的双跨团组,由享
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国家专业银
行、部分全国性公司和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行政级别定为
副省级城市的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由上述机构的外事部门出具出国任务
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或任务确认件。
五、全部费用由组团单位负担的双跨团组和全部或部分费用由参团单
位负担、10人以下的双跨团组,由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组团单位按程
序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或任务确认件;不享有出
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组织双跨团组出访,由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上级主
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或任务确认件
。其中副厅局级和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人员出国,由第四条所述机构
的外事部门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或任务确认件。
六、组织双跨团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办理出国(
境)手续,不得将同一团组化整为零分头审批,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
(境)。
七、组团单位报请出国任务审批部门审批双跨团组出访时,须书面说
明出国(境)的具体任务、费用来源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提供外方邀请
函电和日程安排。
八、组织双跨团组,组团单位不得以广泛散发通知、作广告和给予报
酬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参团人员。组团时一般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如确有必
要,应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并征得有关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九、对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禁与出国
(境)任务无关的人员“搭车”或“照顾”出访。组团单位不得私送免费
出访名额,不得将其出访费用向其他参团单位摊派。双跨团组在国(境)
外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组团单位负责。
十、任何地区或部门的下属单位一律不得绕过其业务主管部门,“委
托”其他地区、部门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双跨团组。任何有出国
任务审批权的单位一律不得受理这类“委托”,越权审批其他地区、部门
人员的出国(境)事项。
十一、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组团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有关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发
现下属单位超标准收费,要认真查处,没收全部违纪收入上缴国库,并追
究组团单位领导的责任;发现其他地区或部门的下属单位超标准收费,应
及时向组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外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情况,追
究违纪单位的责任。
十二、组团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双跨团组,经查实后,其上级主管
部门要给予警告,如该单位再次违反规定组团,要取消其组团权。
十三、出国任务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把关不严造
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出
国任务审批权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直至收
回出国任务审批权。
十四、出国任务审批部门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由于审批部门的负责人把关不严出现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
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务院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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