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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首页 >> 国务院法规(199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
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70504

  【实施日期】 19970504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7月,国务院决定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以来
,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我国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国务院的规定,擅自越权批准和自行举办了一
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造成商业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管理无序、盲目发展,
合作方式不符合国家政策等问题,给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带来了混
乱,对外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我国
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特作
如下紧急通知:

  一、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尚属试点阶段,试点范围、数量和试点项
目的审批管理,仍按《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82号)的规定执行。国务院重申,举办外商投资商业
企业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洽谈和审
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正在与外商
谈判的要立即中止谈判。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
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

  三、国务院决定,近期对地方自行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地方通
过各种方式自行开办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具体办
法另行下达。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
通知下达后,如发现新的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一律予
以关闭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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