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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
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
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0309

  【实施日期】2000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
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三月九日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自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和社会情况发生
了一些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
了一系列改革,推进和改善了户籍管理工作。但是,在掌握人口数量、结
构等有关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农村地区,户籍管理
制度不健全,户籍登记项目不能及时变更的现象突出;在城镇地区,新建
房屋和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大量增加,公民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
的现象普遍;全国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增大,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
记的情况严重。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户口整顿是人
口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
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精神
,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
务院令第277号)有关规定,现就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深
入细致地进行。要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
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
办理有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等登记手续;
对没有申报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

  在农村地区,要按照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
。对无户口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落户和恢复户口。

  在城镇地区,要尽快落实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居民小区户口管理的归属
。对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逐人逐户核对清楚,区别不同
情况加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钉工作,要根
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
户籍管理制度意见》(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
组织实施。

  二、方法和步骤

  (一)户口整顿工作方法。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常
住户口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发现空挂户口、双
重户口以及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的现象,要及时予以更正
。暂住人口的核对,要掌握本调查小区内暂住人口的住宿地点、人数等情
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
的派出所还要与计算机存储内容对照,努力做到调查小区内不遗漏一人一
户,登记项目无差错。

  (二)户口整顿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0年3月至2000年7月底。在各级人口普查办
公室中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户口整顿
工作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2000年8月至10月中旬。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各地区在全面质量检
查验收后,将调查小区的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
口整顿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
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

  地方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
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
形式,作好动员工作。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等
基层组织作用,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计划生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
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按《第五次全国人口
普查办法》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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